桂建管〔2007〕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市容)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建质〔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坚持《条例》)。组织本辖区内建设系统行政管理、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各项内容。
二、规划和加强事故报告及事故调查及工作。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市容)局必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建设厅,报告内容要完整、准确,符合《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单》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营)重大事故快报单》的要求。
三、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各地要以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依法整顿,综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扭转事故多发局面,实现我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