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金(证书编号:京建安C(2007)0058759):
经查,2015年5月6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轨道交通一号线土建06标清川站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宁轨道交通一号线土建06标清川站施工工地“5.6”触电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5〕59号),认定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华润西乡塘公司泵车及泵车操作员违章在高压线附近操作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作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该工程专职安全员,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15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1年,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