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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6〕35号)

2016-02-14 15:12:0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王宽友(一级建造师注册号:桂145131404597):

    经查,2015年10月27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南宁市五象新区云星•钱隆首府B2地块(12号楼、13号楼)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五象新区云星•钱隆首府“10•27”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批复》(良政复〔2015〕12号),认定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督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年11月19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8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回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B(2004)0001228),请你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