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钊(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2)0001223):
经查,2015年10月27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南宁市五象新区云星•钱隆首府B2地块(12号楼、13号楼)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五象新区云星•钱隆首府“10•27”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批复》(良政复〔2015〕12号),认定你“未能依法履行安全员工作职责,现场监管、督促和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主管责任”。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26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8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收回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2)0001223),请你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