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6〕29号)

2016-02-14 15:05:2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白燕(一级建造师注册号:桂145131304335):

    经查,2015年6月29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西桂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北区2#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来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桂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9”建筑施工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西府发〔2015〕6号),认定广西桂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在高空搭设脚手架危险作业时,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监督,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行为,致使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同时认定“佳禾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不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致使部分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安全带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事故的发生”。作为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15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6〕1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回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3)0001811)。请你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层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