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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6〕16号)

2016-02-14 11:31:1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4年8月9日,你公司所监理的南宁市玉洞大道(八尺江-八鲤工业园)一标段(K14+130-K15+560)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2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玉洞大道(八尺江-八鲤工业园)1标段道路排水工程“8•9”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5〕13号),认定你公司“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审查施工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起重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和未能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验收手续;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10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30日,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