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琳(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44002222):
经查,2014年10月7日,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监理的南宁市轨道交通1 号线土建7 标动物园站至鲁班路站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较大事故,导致3人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 1 号线土建7 标“10.7”掌子面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133 号),认定你“履行项目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监理部人员管理不到位,未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开展旁站工作,对现场监测工作督促不力,对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了解并协调施工方及时研究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督责任”。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6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8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60日,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