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经查,2015年7月6日,你公司在南宁市长湖路62号凤景湾5#标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宁市长湖路62号凤景湾5#标项目工地“7.6”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整改模板安装的临时施工平台和通道未满铺脚手板,施工人员无可靠立足点的事故隐患,未向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6〕 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60日,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层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