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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6〕7号)

2016-02-14 11:20:1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容芝雅(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3)0001246):

    经查,2014年10月18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建筑设计院科研中心1号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区兴东路南宁建筑设计院科研中心1号楼“10.18”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兴府发〔2014〕64号),认定你“未认真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未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制止工人违章施工作业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年12月29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9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收回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3)0001246),请你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