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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6〕1号)

2016-02-14 11:12:3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8月9日,你公司所监理的贺州市八步区“31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八步区“313工程”“8·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15〕103号),认定你公司“未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安全监理不到位,对发现欧彩公司工人作业中的违章行为,仅限于工地例会上提出和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但没有对通知书落实情况予以跟踪,也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13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6〕 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30天,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